一,表述原則
本聖經專題的表述原則:是直接性。 此直接性,即是直接用聖經本身的字義及語句支援並表述各段聖經的命題,讓聖經本身的內容自圓其說,盡量減少人為的解釋。 為使各人直接面對聖經自己思想,自己從聖經中得到領受。
二,特點
(一) 構成特點 - 本聖經專題的內容是以羅馬書的內容為主幹而構成。 而如此的構成,是因羅馬書本身的內容是對全本聖經的詮釋。
(二)與宗教傳統不同 - 本專題的命題與基督教的傳統有本質上的不同。
(三)同一個指向 - 本聖經專題中的各個專題,具有同一個終極指向,即指向天父的旨意(聖經的主旨)。
三,功用
引導個人將聖經內容與命題對應思想,從而個人自己確認如何遵行天父的旨意(聖經的主旨)。
引導個人自己對所研讀的聖經進行分段命
帖撒罗尼迦前书 5:23 『愿赐平安的 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靈与靈魂与身體得蒙保守,在我们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
在這節聖言中我們直接看到,人的生命應由靈spirit、靈魂soul、體body、三部分组成。然而在實際中绝大多數人卻不知道人有靈spirit,只知道人有靈魂soul和體body。
而人們對人的靈的不知,不是因為聖經本身表述的不淸楚,完全因著人為的傳統。此節聖經即是清楚地啓示人有靈,另一處清楚的啓示是創世纪2:7『耶和华 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
创世记 『2:16 耶和华 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
2:17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创世记 『3:4 蛇对女人说:“你们不一定死,
3:5 因为 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 神能知道善恶。”』
约翰福音 『6:63 叫人活着的乃是灵,血肉/肉身是无益的。』
我們把以上的三段聖经摆放在一起,就會確認:
(一)亞當吃果子的動機目的,是要“如神”(創世紀3:5)。
(二)亞當要如神的结局,是“死”(創世紀2:17)。
(三)亞當的死,是靈死了(约翰福音6:63)。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確認,亞當的死是靈的死。而只有靈魂和體的人是死人,因此自亞乱位要如神開始至神的儿子耶穌基督受死及從死裏復活,即神儿子完成救贖之前,亞當的后代全人類每一個人的靈都是死的,都是行尸走肉的死人(羅馬書5:12)。
罗马书 『10:9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 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10:10 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
稱義:字義,祘為義(祘為公平),可以不被神的律法定罪。
得救:脱離死和罪的刑罰,可選擇與神和好(羅馬書5:10)。
注:這里所說的稱義和得救,沒有任何行為的參與,只是有相信,是出于神的白白恩典(以弗所書2:8)。但要清楚知道這只是開始的第一步,這第一步是為著下步的實施而預備的必須要有的條件。
1,稱義之人借洗禮與基督聯合
罗马书 『6:3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
6:4 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6:5 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特別注明:這里的用信心借著洗礼與基督聯合的人,是指第一步所讲的只因相信而已经白白稱義得救之人。
2,人的靈因基督的內住而活過來
羅馬書『8:9⋯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8:10 基督若在你们里面,身体就因罪將必死,靈却因义而活。』
解釋:當只因相信而白白稱義得救之人用信心借著洗禮與基督的死與復活聯合時,那一刻耶穌基督即內住在那人的里面。而當基督內住在他里面,那人的靈,因著神白白賜給他的義,便活過來了!
约翰福音 3:3 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 神的国。”
3:4 尼哥底母说:“人已经老了,如何能重生呢?岂能再进母腹生出来吗?”
3:5 耶稣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是从水和靈生的,就不能进 神的国。
解釋:這里的“水”,即是指人借洗禮與基督聯合。這里的“靈”即是指人的靈,“靈生的”是指由活過來的人的靈,生出的新的生命,這就是重生的新生命。
罗马书 『8:3 律法既因肉体使人软弱,有所不能行的, 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8:4 使律法的义行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靈的人身上。』
肉體:名词;字義,肉體flesh,血肉,身體。此词在這里是指肉體,這里的肉體是指裝滿罪惡的容器(加拉太書5:19-21);此轄制驅動人犯罪的容器,當亞當要如神后進入人類生命中(羅馬書5:12),驅動人身不由己地犯罪(羅馬書7:18)。
靈:名词,字義,靈。指一個裝满與律法一致的聖善的容器(加拉太書5:22-23);與肉體彼此相敵的容器。
義行:名词;字義,公平的行為,義行。此義行由十二條誡命之全備律法判定(加拉太書3:21),(雅各書2:8-12)。
特別说明:行全十二條誡命全備律法之人即是完全人(馬太福音5:48)。 行全十二條誡命之全備律法的人,即是非身份性的行為聖潔之人。此行為聖潔之人,與只是因相信神的救贖而被神從罪惡的世界中分離出來的身份分別為聖潔的人是不同的,此行為聖潔之人,是指行為上遵行十二條誡命之行為聖潔之人(啓示錄14:12)。
總之,行全十二條誡命才是行義之人,才是完全人,才是行為聖潔之人。其理由為:行為的標準及末日審判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十二條誡命之全備律法(雅各書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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